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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成文日期

2011-08-26

生效日期

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1〕60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新疆;困难地区

专题

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性税收优惠-新疆

修订

2016.07.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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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新疆困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和《目录》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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