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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1-11-29

生效日期

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1〕112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经营收入;特殊经济开发区;喀什;霍尔果斯

专题

地区性税收优惠-新疆

修订

本文优惠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2021.05.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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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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