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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4-08-28

生效日期

2004-08-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主席令〔2004〕22号

关键词

本票;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支票;票据;汇票;金融

修订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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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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