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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付费 《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的条款详细对比
《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照表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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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课件下载】1月15日《增值税法》大解读
感谢您参与【ACCA&答税】在线讲座:《增值税法》大解读 点击查看:1月15日直播课件-增值税法大解读.pdf 部分课件内容展示 如需关注更多直播课、财税资讯内容,请添加答税科技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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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付费 【专家解读】增值税法新旧对比及解析
仅需9.9元,即可获取由增值税专家贺炎博士、立信德豪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总监康慧鹏精心梳理的《增值税法新旧对比及解析》 欢迎大家点击下方资料区下载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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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ACCA&答税】在线直播讲座:《增值税法》大解读
欢迎报名【ACCA & 答税】在线讲座:《增值税法》大解读,讲座将于今天晚上(1月15日)举行。课程详情如下: 一、直播详情 课程主题:《增值税法》大解读 时间: 1月15日(周三)19: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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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给政府“零代建”的税务处理,你做对了吗?
文章导读 某企业竞拍得一大片土地用于项目开发,项目旁边有一个湖,政府与企业另签订一个湖区景观工程的代建协议,即由政府出资,企业负责代建与管理,并需要负责确保完工时间与质量,企业不需要为此垫资,同时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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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某公司名下商场主要用于出租,主要收入为租赁收入,公司对名下商场采用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模式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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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退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税?
近几年,随着全面注册制的实施,A股市场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退市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多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问题、信息披露违规、重大违法等原因被退市。 那么,个人投资者从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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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企业中秋赠礼有“窍门”,税务问题不用愁
中秋佳节将至,不少企业老板都在精心准备礼品,以表达对员工、客户和亲朋好友的祝福。然而,在赠送礼品的过程中,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不容忽略。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中秋赠礼背后的税务问题。 一、赠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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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员工出差请客户吃饭花费2000元,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
1、出差请客户吃饭,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 首先得清楚什么是业务招待费。 简单来说就是3点特征:以企业经营为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存在业务关系、合理支出。 一、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有什么区别? 业务招...
- 2023-10-10
该问题应该不属于增值税课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具体分析如下:
本提问触及的根本点是本交易究竟是权益性业务(股权买卖)还是债权性业务(融资行为)。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司股票买卖,则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买卖”适用6%税率或3%征收率;如果是融资行为,企业需要适用“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或3%征收率。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业务是股权业务。目前增值税没有赋予税务机关运用“实质重于形式”规则对股权交易重新定性的权利。
其次,如果税务机关借助《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的规则来判断也不可行。因为这是企业所得税文件,不适用增值税。如果本股权投资和回购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所规定的5个条件,则风险基本可以排除。
第三,按利息确定股权回购价格属于定价方式,这并不能得出本项交易就是一项资金借贷行为。《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对赌,被投资企业股权回购其实对应的就是投资方减撤资,因此也不涉及增值税。
- 2023-07-11
你好!欢迎提问。被收购方除正常按照销售房产缴纳(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针对股权交易仅需要变更股东名册和实收资本股东名称。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按照《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谢谢。
你好,请问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做员工持股计划,员工以回购价格受让股票,低于市场价格,需要交税吗?
2024-04-29若员工持股计划实质为对员工的股权激励,那么需要根据财税[2005]35号及国税函[2009]461号中的相关规定交个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员工持股计划实质为对员工的股权激励,那么需要根据 财税[2005]35号第二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及 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供参考,谢谢!你好,请问上市公司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024-04-17您咨询的问题“上市公司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我理解您想咨询员工持股计划在转让环节是否有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我的理解是如果将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个资管计划,那么持股计划卖出股票需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但是问题在于管理该员工持股计划的是往往是一个管理委员会,那么即使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资产管理人,无法缴纳增值税。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那么就可以让资产管理公司缴纳增值税。贵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是自行管理,在转让环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与主管税局联系,以主管税局答复为准。上述咨询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谢谢!
- 2023-12-22
自然人可以以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这个过程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印花税:
自然人合伙人以股权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包含企业股权转让书据。
依据:国税发[1991]155号1.转让财产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列明的应税行为,不缴印花税。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8月15日对于“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解答如下,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2.第一种方式下,低价转让股权行为价格不公允,税局存在不认可的风险。在转让价公允情况下,两种方式无差别,都属于个人转让股权和投资同时发生。
以上,供参考,谢谢。 企业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租赁期限假设10年,一次性收取租金100万元,如何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一次性确认还是分10年确认?
2023-01-09您好!欢迎提问,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您所述的这种情形增值税需要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请问企业自查发现有少缴税款,咨询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2023-10-09您好!您咨询的是自查发现少缴税款是否影响信用级别问题。
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会扣一定的分值(5分)。
3.即便因补税影响了信用等级,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符合第(1)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第(1)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第(2)项、第(3)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因此请结合贵公司自身情况,把控好信用级别以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红利。
以上回复仅供您参考,欢迎继续交流咨询。
请问今年更正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滞纳金做账放入营业外支出还是也放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谢谢老师
2023-06-15您好!欢迎咨询!针对提问,分析答复如下:
放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再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补缴完税款和滞纳金后,再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引用法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 2023-06-05
您好!欢迎咨询!针对提问,分析答复如下:
根据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实施时间安排和衔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缓执行相关新准则的除外)均须执行新准则。信用减值损失指的是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造成的损失,对应科目是坏账准备。而资产减值损失指的是因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而造成的损失,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其对应科目是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除金融资产减值)。提供咨询或检查施工服务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应放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处理。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确认损失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3)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确认损失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
上述第(1)项分录计提的坏账准备,因为损失并没有发生,税审需要做纳税调增。
上述第(2)项和第(3)项确认坏账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才可以税前扣除。 - 2023-02-20
您好!欢迎咨询!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此处的综合所得收入指“毛收入”,即不减除任何费用、扣除、税款前的收入。对于工资薪金而言,通俗来讲即为应发工资,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而言,通俗来讲为税前收入,而非实际拿到的钱。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