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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07-25

生效日期

2016-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财税〔2016〕82号

税种

房产税 印花税 营业税 增值税

关键词

食堂;餐饮服务;高校公寓;住宿费收入;租赁合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修订

1.本文部分条款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详见正文。

2.本文第 1 条规定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详见:财税〔2019〕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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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条款失效]

本文第 1 条规定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详见:财税〔2019〕14号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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