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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0-06-30

生效日期

2020-06-30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20〕32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综合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专题

地区性税收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修订

1.2022.12.23 海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详见:琼财支财〔2022〕1211号

2.2022.09.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琼府〔2020〕41 号同时废止,详见:琼府〔2022〕31号;

3.2020.12.15 海南省财政厅、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发布《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详见:琼财税〔2020〕1019 号

4.2020.08.26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 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详见:琼府〔2020〕41号

5.本文到期停止执行,政策接力:2025.01.24 财税〔2025〕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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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1.2020.08.26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详见:琼府〔2020〕41 号

2.2022.09.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20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琼府〔2020〕41 号同时废止,详见:琼 府〔2022〕31 号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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