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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5-07-12

生效日期

2005-07-12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长地税函〔2005〕38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金融;工资、薪金所得

修订
五年失效。
阅读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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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5〕7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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