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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3-10-10
生效日期
: 2013-10-1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9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 佣金;手续费;电信企业;税前扣除
专题
: 手续费及佣金
阅读量
: 7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现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施行时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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