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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保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7-28

生效日期

2004-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沪府办发〔2004〕45号

关键词

社会保障;金融;缴费比例

阅读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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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结合《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的修改,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22.5%调整为22%。

二、本市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30.5%调整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四、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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