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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3-11-06

生效日期

2013-12-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金融商品;外汇;转让业务;金融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0号),本法规自2023年6月16日起已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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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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