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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个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

修订

根据《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吉政发[2021]24号),本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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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三、审批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一律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应税项目分别报批。

四、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附: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略)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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