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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发票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7-01-31

生效日期

2007-01-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梧地税发〔2007〕9号

关键词

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

阅读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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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的规定,全区将于2007年2月1日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旧版《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建筑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为保证旧版发票缴销工作的顺利完成,切实加强对新版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自开版和代开版,自开版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版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各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以及《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梧地税发[2007]3号),准确理解、把握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有关内容、含义及代开发票的程序、开具要求,确保新版发票的顺利推行。

二、各单位在向纳税人发售新版不动产自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自开发票时,必须严格实行交旧购新的发票领购方式,以确保将纳税人手上的旧版空白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全部清理收缴。同时,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及核销工作,并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纳税人持有及各自库存的旧版空白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收缴完毕并送市局征收管理科。

三、目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尚未完成。在统一的开票软件下发使用之前,为规范管理,对代开票人,各单位必须使用电脑开具代开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市局将设计简易的电脑版发票开票程序下发各单位安装使用。从2007年2月1日起,各单位不得再使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和代开统一发票开具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项目。对自开票纳税人,各单位要根据其业务量,暂时按月限量发售手工版发票供其开具使用,并及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严格监控其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开发的开票软件下发后,应立即改为使用电脑版发票。

四、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工本费为1.10元/份,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为1.00元/份,请各单位严格依照执行。

五、各单位在旧版发票缴销和新版发票的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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