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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1-06-19

生效日期

2001-07-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01〕97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污水处理;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免征

修订

根据2026.01.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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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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