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1-06-19
生效日期
: 2001-07-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01〕97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污水处理;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免征
修订
: 根据2026.01.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阅读量
: 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