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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8-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财税〔2001〕121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免征;饲料产品;免税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本通知第二条中“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于2003年10月10日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4.07.07 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详见:国税函〔2004〕 884号。

2009.06.15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本文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详见:国税函 〔2009〕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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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条款失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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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本通知第二条中“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于2003年10月10日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2018.12.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2月 28日起取消“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税务证明事项,改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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