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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2-02-10

生效日期

2002-02-10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国税发〔2002〕13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统借统还;代扣代缴;金融机构;贷款;征收

专题

统借统还;利息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的规定,本法规第二条自2009年1月1日起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0号),本法规自2023年6月16日起已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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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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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的规定, 该条款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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