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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8-03-03

生效日期

2008-03-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财税〔2008〕24号

税种

印花税 营业税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 关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规模纳税人;租金;住房租赁

专题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房地产行业

修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本法规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8月11日废止。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 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 2016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自 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8.根据 2021.07.15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本文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废止。

9.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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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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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该条款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8月11日起失效废止。最新规定参照财税[2015]139号文规定执行。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根据 2016.03.23 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 2016.04.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 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 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根据 2016.08.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他个 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根据 2019.01.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 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 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根据 2019.01.17 财税〔2019〕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6)根据 2021.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采取一次性 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 收入未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7)2022.03.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规定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 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 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8)根据 2023.01.0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 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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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被废止。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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