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司法解释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

1989-08-05

生效日期

1989-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法经(函)字〔1989〕22号

关键词

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