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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2000〕678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专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修订

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 ),本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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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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