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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5-04-22

生效日期

2005-04-22

有效性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国税函〔2005〕36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号),本文第二条自2017年01月22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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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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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号),该条款自2017年01月22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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