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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08-19

生效日期

2016-08-19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4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简易计税;物业管理服务;水费;自来水;对外支付

专题

对外支付备案

修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 ,自2026年1月1日起,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不再适用差额计税,需要全额计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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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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