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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6-08-19
生效日期
: 2016-08-19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4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简易计税;物业管理服务;水费;自来水;对外支付
专题
: 对外支付备案
修订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 ,自2026年1月1日起,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不再适用差额计税,需要全额计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阅读量
: 227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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