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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6-08-19
生效日期
: 2016-08-19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4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物业管理服务;水费;自来水;对外支付
专题
: 对外支付备案
阅读量
: 170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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