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2020-12-31
2020-12-31
全文有效
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第一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自律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安排,采取适当的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相关市场主体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三条自律机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
(二)制定合格审慎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
(三)制定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LPR)等市场基准利率报价规则,组织集中报价和发布,并对报价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四)监督各类金融产品定价情况,督促成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成员的定价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
(六)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自律机制成员分为核心成员、基础成员、观察成员和特殊成员。
核心成员是指经合格审慎评估,系统重要性程度高、市场影响力大、自主定价能力强、综合实力显著的金融机构。
基础成员是指经合格审慎评估,符合财务硬约束条件、自主定价能力较强、经营较为稳健的金融机构。
观察成员是指经合格审慎评估,大部分指标符合基础成员标准的金融机构。
特殊成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组织,以及为存贷款业务提供展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机构。
第五条核心成员参与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并行使审议表决权,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自律机制的有关规定,申请参与 Shibor 和 LPR 报价,并承担在发行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时先行先试的责任等。
核心成员应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工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并模范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自律机制有关决议、积极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任务。
核心成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履职期间,若核心成员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更换代表书面报告;若核心成员自身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书面提请自律机制取消其核心成员资格。自律机制可根据需要临时增补核心成员。更换、取消或增补核心成员,均需经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
第六条基础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自律机制的权利,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自律机制的有关规定,申请参与 Shibor 和 LPR 报价,发行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并享有参与其他相关业务的权利。
基础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基础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将其降为观察成员,或取消其自律机制成员资格。
第七条观察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自律机制的权利,自律机制将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和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赋予观察成员发行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参与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场外报价等权利。
观察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观察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取消其观察成员资格。
第八条特殊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自律机制的权利,可参加自律机制开展的培训、调研等活动。
特殊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特殊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取消其特殊成员资格。
第九条自律机制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并主持自律机制的工作会议,主任委员由自律机制从核心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自律机制可根据履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合格审慎评估工作小组、存款工作小组、LPR 工作小组、Shibor 工作小组、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工作小组、市场利率自律工作小组等。各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由自律机制委派的核心成员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自律机制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自律机制的日常事务,执行自律机制的有关决议,向自律机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荐,并由自律机制认可,负责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自律机制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推荐,并由自律机制认可,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自律机制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履行自律机制职责有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工作会议由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代表参加,人民银行委派的代表与秘书长列席会议。
工作会议就有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核心成员一人一票。
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通过的决议须获得占全体核心成员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
工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报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指引报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自律机制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