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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21-04-16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鲁财税〔2021〕9号
税种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
阅读量
: 3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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