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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成文日期

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办企〔2002〕166号

关键词

注销清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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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本文自2015年2月2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此,原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均应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法规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注销财政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章。对于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六、对于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不申请办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账的申请。

  七、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及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重新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表(见附件)。

  八、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财政登记制度。

  九、鉴于目前采用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件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委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长沙派乐软件有限公司各开发一套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自主选择。

  十、我部委托湖南省财政厅印制了新的财政登记证,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与湖南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式样)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及有关指标的说明

  3.相关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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