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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1-05-06

生效日期

2021-05-06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18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脱贫攻坚;扶贫捐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前扣除

阅读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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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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