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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成文日期

2006-05-23

生效日期

2006-05-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

关键词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工商行政管理;高新技术

阅读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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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文件予以废止:

原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0]255号)。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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