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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5-10-20

生效日期

2005-10-20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国税发〔2005〕172号

税种

契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无偿赠与;离婚析产;购房;房地产

专题

房地产行业

修订

1.根据 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本文第四条进行了修改。

2.根据 2017.03.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规定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 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 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 2006.09.14 国税发〔2006〕14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 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 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本文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 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本文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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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条款中的“地方税务部门”于2018.06.15被修订为“税务部门”。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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