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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7-04-09

生效日期

1997-04-09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国税发〔1997〕5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教育行业;交通费补贴;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

专题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职工福利费

修订

答税提示:

1. 根据2004.06.25《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取消“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2.根据2018.12.27《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本文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 根据2021.12.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43号),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2023.08.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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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法规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法规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1. 根据 2018.12.27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9 年1月1日至2021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本条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 根据2021.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2023.08.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根据2001.05.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自2001年5月14日起执行。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1. 根据 2018.12.27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9 年1月1日至2021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本条规定,享受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 根据2021.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2023.08.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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