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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6-10-14

生效日期

1996-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发〔1996〕183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奖金;工资、薪金所得

专题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职工福利费

修订

根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35号),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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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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