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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2-04-23

生效日期

2002-04-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2002〕338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信用保险;纳税地点

修订

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6号),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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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 京国税发[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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