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契税、增值税问题
问题:
转让企业重组土地所得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解答: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时间:2019-04-19

问题内容:您好,本人是某间电站法人,将电站转让给何某,涉及何种税?如何计征?计税依据?具体情况:电站注册类型属个人独资,现在转让,已在工商变更法人,只是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何某。重点问题一: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用征收增值税;问题二:本电站只变更法人,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大坝、渠线并没有变更,房产证还是还是原来的电站名,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否不用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站固定资产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效力,就不存在所属权变更,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否不用缴纳(加急-涉及滞纳金问题)

答复机构:茂名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前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按照一般财产转让计征各项税费,其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转让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含内容(含转载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不能视为由深圳答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答税科技”)所提供的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也不构成任何广告、推荐、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和合同。答税科技对本文章所涉及的或从第三方转载的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任何因直接或间接采用、转载本文章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答税科技均不承担责任。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