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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5-04-26

生效日期

2005-04-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税函〔2005〕382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再任职;退休人员;个人兼职

专题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修订

2006.06.0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对本文“退休人员再任职”进行界定,详见:国税函〔2006〕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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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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