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我公司做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请问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化支出有可能会被税局要求做纳税调增,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口径与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处理口径不一致,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口径可能存在不同,建议企业在具体处理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分析如下:1.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应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且企业已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也就是说,18号公告所说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属于“工资薪金”项目范围,且激励对象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支出。
2. 如果公司按照101号文规定,办理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质是发生了股东层面的财产让渡,不能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司也就不能将相应支出确定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2问: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不可以做定向分红呢? 1.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公司做定向分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公司做定向分红,除要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程序规定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2)董事会、股东(大)会均应一致同意并作出决议,不存在反对或弃权情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形; 03问:我们是做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的,基地已经取得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请问基地的房屋能不能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如果是已经取得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基地自用的房产、土地应该属于免税政策范围。根据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4问:我们公司想做一笔融资,如果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申请借款,银行开发票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利息实际由我公司承担,这个利息可以在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下, 即使个人向银行申请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也属于公司向个人借款,公司要和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个人开给公司的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不能仅凭银行开给个人的发票直接在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公司想买地,无非就两种途径,要么是招拍挂从一级市场买,要么是找有土地的公司购买,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占大头的就是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了,甚至可能交的税占到交易额的40%以上。 您说的不用交税的交易方式,是找有地的公司以收购股权的名义收购土地房产,这个操作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但会引起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会要求公司就收购股权间接取得土地房产的行为补缴土地增值税。其实通过合并、分立、改制等方式获得土地房产,符合条件是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优惠政策,不仅要有商业合理性,还要符合所适用税种优惠政策的要求呢。 06问:有家公司想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购我们,那我们可以分期交税吗? 1. 自然人股东的个税要一次性交。在做工商变更的时候你要拿着交了税的完税凭证去做变更。所以个税是没法分期的,除非你可以分期转让股份; 2. 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按总局公告2010年19号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工商办完以后就要确认收入,要一次性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期交; 3. 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等全部成本收回来之后再交税,也就是说它可以分期交税。比如股权成本是500万,第一次支付300万的时候还没覆盖成本,不用交税,第二次支付400万,两次共收到700万已经覆盖了股权成本,这个时点就要针对这剩余的200万股权转让收益按10%交企业所得税了。第三次付尾款300万的时候同样作为股权转让收益交税,实现分期交税。 07问:我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它名下有一套房子,最近我准备把房子转到我自己的名下,这里面要交税吗?
按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无偿过户至投资人名下要按经营所得交个税。增值税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视同销售的原则也要征收。 来源:冉军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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