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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2-11-03

生效日期

2022-11-07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5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电子发票;纳税义务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第十八条“本公告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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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宁波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宁波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宁波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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