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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22-06-29
生效日期
: 2022-07-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3号
税种
: 印花税
关键词
: 申报缴纳;征收管理;纳税义务人
阅读量
: 3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见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x1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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