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折让#不动产
偶尔会有人问,遇到供应商销售有质量问题的货物,甚至还引起采购商的其它损失,供应商的赔偿该如何税务处理?这里主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供应商与采购商经协商决定退回有质量问题的货款,参考以下两个规定:
国税函〔2006〕1279号《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这笔退回的货款属于供应商给予采购商的销售折让,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供应商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采购商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当然,这笔退回的货款金额不应超过原货款的金额,如果大于原货款金额,说明这里还有赔款的部分,关于赔款部分的税务处理看以下第二种情况的处理。
第二种情况,若供应商与采购商经协商决定供应商支付的是赔款,参考以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这笔赔款不是退回有质量问题的货款,采购商取得这笔赔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也不能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时有人会问供应商应拿什么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参考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供应商支付的赔款不能取得发票,该赔款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保留好合同协议、银行转账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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