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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未收到的租金该不该缴纳增值税
专家评述 来源:答税快讯
关键词
: #租赁费#承租方#营改增试点#营改增#无形资产#不动产
最近有一位物业公司的税务人员咨询笔者一个税务问题,笔者觉得咨询的内容具有普遍性,所以分享给大家。
背景:A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持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B用于餐饮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到了约定的收款日,出租方A没有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原因是承租方B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租金。经双方友好口头沟通,出租方A同意承租方B延迟缴纳租金。然而,承租方B最后竟然直接逃租。
问题:出租方A没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未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处理建议:出租方A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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