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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6-12-15
生效日期
: 2006-12-15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税函〔2006〕1211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进项税额抵扣;货物;统一结算
阅读量
: 6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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