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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3-03-26

生效日期

2023-01-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6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经营活动

修订

1.2023.03.26 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发布了《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 2023.03.27 国家税务总局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发布了《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2023.08.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文中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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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 2023.08.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本条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

根据 2023.08.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本文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新政策规定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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