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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八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较大损失是指净损失额超过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总额20%的。净损失额为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净损失。(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是指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收入总额的50%。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30%的。(三)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属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对应职工平均工资。亏损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三、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一)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从事行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应的目录摘录件;(五)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资料及说明。1.第一条第一款: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净损失额计算表等;2.第一条第二款:年度利润表;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从事公益事业的,应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证明;3.第一条第三款:近三年年度利润表、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证明材料(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对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证明材料等。五、困难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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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