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水泥不属于资源税的税目,因此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渝财税〔2016〕81号)文件规定,“砂石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长江河道砂石为每立方米2元,其他砂石为每立方米3元。”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资源税没有税收优惠。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可以到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税务机关核定了固定期限的纳税人也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具体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税务费种认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