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规定:“……二、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因此,若您个体户开始生产经营,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可通过网上办理或前往主管税务大厅办理。网上办理路径:1.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实名注册,2.完成后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jtax.gov.cn)-自然人业务登陆-新办企业套餐模块进行填写提交,审核通过后即完成操作。如需申请发票票种的,可通过上述路径“新办企业套餐”内的“发票票种核定”模块一并提交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