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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3-04-20

生效日期

202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23〕17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跨境应税行为;加计抵减;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集成电路企业

修订

2023.08.28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 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详见: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2024.09.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实施,详见: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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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1. 2023.08.28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 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详见: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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