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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14-03-27
生效日期
: 2014-03-27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7号
税种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 征收范围;征收等级;土地使用税;国土资源
阅读量
: 36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附件1)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9号)的精神,我市城区(含夷陵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等级相应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一、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实施。
二、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分局及夷陵区局应根据《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附件1)及《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附件3)做好新增土地的税源登记和现有土地的等级调整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2.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
3.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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