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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澄海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汕澄府〔2023〕10号

关键词

使用权;建设用地;社会保障

阅读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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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现将拟定的《汕头市澄海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上华镇渡头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位于华禧路西侧、堤巷北侧的土地11.9007公顷;地类为农用地11.8972公顷(耕地1.8363公顷、园地7.2160公顷、林地0.3553公顷、草地0.1969公顷、其他农用地2.2927公顷)、建设用地0.0035公顷。

  二、征收目的

  征收后作为储备土地。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规定执行。

  实施期间,如有新的标准公布,按新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被征收土地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被征地经联社。

  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将公示催告;经催告仍不办理的,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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