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8-12-31
生效日期
: 2008-12-3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税函〔2008〕1084号
关键词
: 税收征管;滞纳金
专题
: 滞纳金
阅读量
: 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