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购物卡和无偿送给客户,究竟如何分别进行税会处理?
关键词
: #赠与#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无偿赠送#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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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商场购买了一批购物卡(预付卡),取得了商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该公司将购物卡全部无偿赠送给客户。甲公司在购买购物卡和将购物卡送给客户这两个环节,究竟应该如何分别进行税会处理呢?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一、公司购买购物卡环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的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公司(购卡方)购买购物卡时,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商场(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购卡方只能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在购买购物卡时,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存到购物卡中,在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该通过“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核算。同时,该公司在购卡环节取得的是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涉及进项税的处理。二、将购物卡送给客户环节
企业为了维系客户关系,购买购物卡并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 若企业是将购物卡赠送给个人客户,还需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由企业自行承担这部分税金。 企业将购物卡赠送给客户时,实质上是将购物卡内的预付资金转让,并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因此,无需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将购物卡赠送给个人客户,还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帮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2019〕71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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