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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8-05-20
生效日期
: 2008-05-20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08〕438号
税种
: 契税
关键词
: 产权;房屋所有权;产权转移
修订
: 根据《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11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 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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