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国税函〔2008〕438号

税种

契税

关键词

产权;房屋所有权;产权转移

修订

根据《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11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 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