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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9-12

生效日期

2023-09-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4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集成电路产业;加计扣除;工业母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集成电路;信息化

修订
2025.03.27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 2025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自 2025年3月27日起实施,详见:发改高技〔2025〕385号
2025.03.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4 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 号。

2024.03.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 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2024年3月2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本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详见:发改高技〔2024〕351号

2024.02.08 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详见: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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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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