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账务处理
某国有企业向政府购买写字楼,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交易价款为100亿元,同时约定卖方销售房产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具体包括卖房产生的增值税与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房产过户时,买方公司代政府缴纳了相关的税费约20亿元,主管税局已出具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上列示的纳税人为政府某部门。由于金额巨大,公司财务对于代政府缴纳的卖房相关税费如何入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产生疑问,并向我们咨询财税处理意见。
1.代政府缴纳的税费20亿元如何入账,是计入往来款,还是计入损益,或是计入资产成本?
2.代缴税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购买的写字楼房产税如何计算,是否包含代政府缴纳相关税费?
针对这些疑问,答税君从会计准则规定及各税种政策分别进行分析:
公司之所以愿意为政府承担卖房的税费,主要是得到购买的房产,所以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应属于购买对价的一部分。
因此,承担的税费应该计入取得资产的价值。记账科目应该根据资产用途来确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相关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分析,买方为卖方承担的税费,其实质是属于资产的购买价款,所以应计入资产购买成本中。相关费用在资产进行折旧或是再销售时涉及税前扣除问题,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障碍主要是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
税前扣除凭证按规定要求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买方为卖方承担的税费,实质上属于售房的价外费用,所以应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买方应先将合同约定的税后价款,还原为含税价款再开具发票。
本案例中售房仅按税后价开票,而买方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未开票,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抬头为卖方,所以买方因未能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而不能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情况下,房产依据房产原值计算,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根据上述账务处理方面的分析,买方为卖方承担的税费,实质属于购房对价的一部分,所以应计入相应资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相关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相应金额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我们认为,公司买房为卖方承担的税费,其实质是属于房产购买价款的一部分,或可理解为购房的价外费用,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计入资产购买成本中较为合理,同时也应计税房产税计税原值中缴纳房产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方面,如果卖方能将包含代缴税费的金额一并开票,则买方可以税前扣除;如卖方仅就税后的价款开票,买方因不能取得代缴税费部分的合法税前扣除凭证而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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