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账务处理

信用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
金融工具减值通常采用“预期信用减值法”,它不以实际发生的减值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的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规定,下面各项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租赁应收款。
(3)合同资产。
(4)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
(5)财务担保合同。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1. 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的账面余额,企业应当按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会计分录为: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坏账准备
贷: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贷: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
贷:预计负债(用于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
贷:其他综合收益(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资产)
2.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例如,从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转为按照未来 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时,可能出现这一情况),则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按上面相反的会计分录处理。
3. 已发生的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核销,企业发生信用减值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当根据批准核销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如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照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A公司应收B公司货款180万元,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已计提减值损失54W,2023年7月预计预期信用损失率为50%,2023年8月得知B公司资金面临很大困难,管理层认为B公司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预期信用损失率为80%。2023年10月B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层批准将应收B公司的款项予以核销。
A公司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资产损失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54W
贷:坏账准备 54W
2023年7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50%。应补提信用减值损失=180*50%-54=36W
借:信用减值损失 36W
贷:坏账准备 36W
2023年8月得知B公司资金面临很大困难,预计B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为80%,预期信用损失是180*80%-180*50%=54W
借:信用减值损失 54W
贷:坏账准备 54W
2023年10月经管理层批准将应收B公司款项予以核销
借:信用减值损失 36W
借:坏账准备 144W
贷:应收账款 180W
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区别在于核算对象,信用减值损失主要核算金融资产减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减值则适用资产减值损失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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